【大梁时评】景区抓拍售卖照片,创收不可逾越法规红线

“合规的抓拍模式,应当做到事前告知、单独授权、一人一码、专属查看、定期销毁,筑牢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保护防线。”

近日,某景区过山车项目对游客进行抓拍,在出口处的屏幕上展示二维码,供游客扫码浏览相关影像内容。不少游客表示不知道自己被拍照和录像。链接不同游客照片、视频的二维码暴露在屏幕上,其他游客也可扫码浏览和在线购买,游客隐私难以保障。

游客玩过山车、漂流、滑索这类刺激项目时,景区抓拍影像,本是景区增加游玩体验的小设计;在出口处让游客挑选抓拍的照片付费购买,也能为景区增收。这种模式在国内游乐园、大型景区都很普遍,属于成熟商业服务。然而,该景区的做法,则让人感觉怪怪的。

怪在哪里呢?首先,该景区并没有将抓拍的行为事先告知游客,也没设置醒目的提醒,游客在不知不觉中被抓拍。其次,被抓拍的游客照片和视频,居然允许陌生人扫码后随意翻看甚至购买,游客的隐私与肖像权因此遭到侵犯。由此可见,游客“怪怪的感觉”,本质是知情权与人格权被漠视。

在笔者看来,景区售卖抓拍照片应做到如下几点:其一,在项目入口显著位置提示——本项目会抓拍影像,用于付费照片服务;其二,游客自主勾选同意,不同意则不抓拍;其三,影像隔离,只能本人扫码查看,陌生人无法访问;其四,明确存储期限,到期自动删除;其五,不擅自把影像用于广告、对外传播等其他用途。

该景区的做法,打破了游客影像的隐私隔离屏障。人脸影像属于法律界定的敏感个人信息,兼具肖像权与隐私权属性,受民法典、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保护。法律明确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公开、使用他人肖像,更不得用于商业售卖。该景区将所有游客影像集中公示,陌生人可随意扫码浏览、付费购买他人影像,可能会造成游客隐私大范围泄露,存在被滥用、传播的巨大风险。

行业常见的“入园即视为同意”条款,明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。在法律层面上,游客人格权的许可必须是单独、明确、自愿的,不能通过模糊的格式条款推定。景区以创收为目的,将游客人格权益包装成商品售卖,看似是常规增值服务,实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变相侵害,也涉嫌强制消费。

抓拍服务的初衷是便利于游客和实现创收,这本应是双赢。但是,景区必须明白,创收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。合规的抓拍模式,应当做到事前告知、单独授权、一人一码、专属查看、定期销毁,筑牢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保护防线。

来源:开封网 查看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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